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初审
凡持有本区户口的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均可在户口所在地村(社区)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1)申请书和诚信承诺书;
2)家庭成员身份证及复印件;
3)家庭成员户口本及其复印件;
4)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书,夫妻一方为外地户口的需提供结婚证;
5)家庭成员及赡、抚、扶养义务人有工作的需提交工资存折或单位开具的工资收入证明,失业、待业、无业的需提交户口所在地劳动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家庭成员领取了社保金或退休工资的需提供工资存折;
6)有从事民办非企业、农业生产经营,有村组集体经济分配收入的需提供相关证明;
7)市房产局出具的家庭房产证明(有房产的还需另附房产证、购房协议,租房的需提供租房协议);
8)有房产的需提供申请之日前连续六个月的水、电、燃气费清单;
9)家庭成员悲病的需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清单、医疗保险报销单等;
10)家庭成员残疾的需提供残疾证;
11)家庭成员读书的需提交在读证明及学费缴费单;
12)其他证明家庭困难资料。
1.受理: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村(社区)提出申请,签署城乡低保申报家庭诚信承诺及授权声明书——村(社区)入户核查情况后进行民主评议,评议通过后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上报镇(街道)
2.审核:镇(街道)对上报对象进行入户核查,检查上报资料是否完善,对核查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并录入省级信息比对平台进行信息比对,信息比对结果反馈后上报区民政局社会救助股
3.办结:区民政局社会救助股对镇(街道)上报的对象进行入户核查,资料审核,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不符合条件的对象书面告知,并说明情况。
否
30个工作日